(2014)翔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洪三福诉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_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三福,陈金水,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洪三福,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被告陈金水,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三福与被告陈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三福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告陈金水身份信息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三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13元,由原告洪三福负担。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