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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立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田冰翠与铁岭方向电子科技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岭某某公司,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霍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某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左某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建设路。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原审被告:霍某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原审被告:罗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上诉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与被上诉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立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立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集团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第二条就管辖权问题已作约定“如有纠纷,由开原市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向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红鹰代理审判员  高 新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