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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守春与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守春,孙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秦守春。被执行人:孙文庆。本院在执行秦守春诉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