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守春与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守春,孙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秦守春。被执行人:孙文庆。本院在执行秦守春诉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