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胜蓉、毕兴友、黄雪英、陈文婕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蓉,毕兴友,黄雪英,陈文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胜蓉原告:毕兴友原告:黄雪英原告:陈文婕法定代理人:陈胜蓉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妹,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委托代理人:唐春莲,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蓉、毕兴友、黄雪英、陈文婕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胜蓉、毕兴友、黄雪英、陈文婕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蓉、毕兴友、黄雪英、陈文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61元(原告申请缓交,未缴纳),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缪晓丽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人民陪审员 杨再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