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8月9日出生,出生于长子县南陈乡高家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瑞玲、书记员郭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7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其父高某乙为让高某丙腾老宅基地的地方,便自行搬高某丙家堆放在宅基地上的石头,高某丙见状,拿手机拍照,高某甲阻止高某丙拍照中二人发生冲突,后高某甲用拳头从侧面打在高某丙左眼眶处,将高某丙打伤。经长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丙之左眼部损伤为轻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丙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高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邻里纠纷处置不当,故意伤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其父高某乙让高某丙腾其老宅基地上的东西,高某丙称没有时间腾,高某甲与其父高某乙便自行搬高某丙家堆放在宅基地上的石头,高某丙见状拿出手机拍照,高某甲阻止拍照,两人发生厮扯,高某甲用拳头从侧面打了高某丙左眼眶一拳,致高某丙受伤。高某丙入住山西省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眶爆裂性骨折(左眶内壁),眼外肌功能不全,继发性青光眼,眼钝伤(左眼)。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丙之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经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丙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丙双方自愿和解,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共计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证人高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7日早上8点左右,其与儿子高某甲来到老院里找高某丙让他给其家让出其家的地方。高某丙说:“这二天赶不上,让我们自己收拾地方”。其和高某甲就自己开始收拾,其推高某丙家平车从东边推到西边他家门口,然后其又去猪圈边去解绳子,这时不知为什么高某丙和高某甲就撕扯起来,撕扯了一会儿,高去峰进到了他家老房子里,待了一会儿又从房子里出来,然后就报了警。4、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7日早上7点多,其和其丈夫在其家老房子对面的商店吃饭,准备吃饭,这时高某甲和他父亲高某乙来了。高某甲在商店门口说:“让你家给我们让出房地基,为什么还是不让”。其丈夫高某丙说:“蒸馍馍没有赶上”。高某甲和高某乙就大骂。然后又说你们不搬,我们自己搬。他们两人来到老院里,推上我家的平车从东推到西边推到其家西屋门上。这时其丈夫高某丙也来到老院拿手机想照个像,高某甲走到高某丙身边把手机摔了。高某丙说:“高某甲你把我手机捡起来”。高某甲什么也没说一拳打到了其丈夫左眼上,其丈夫立马用手捂住了眼并且蹲下了。高某甲和高某乙父子两人就在高某丙头上乱打,这时我就赶紧上去拉架,高坡就打开了其,在其身上、头上用拳头打,这时高某甲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砸高某丙,其上去挡,砖头就砸到了其手上,后来就报了警。5、被害人高某丙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9月7日早上7点多,其和其老婆到其家老院子对面的商店吃饭,正准备吃饭,这时本村高某甲进来以后,对其家人说:“让你挪猪圈你怎么没有挪”。其说:“其蒸馍馍没有来的及挪”。高某甲又说:“我把你家的瓦弄坏可不管”。其说:“你可得那个是家的,那个是其姨父的”。后来高某甲走了。过了一会儿高某甲和他爸高某乙过来了,他爸过来以后就骂,骂了一会儿,高某甲和他爸自己收拾开了,推住其家的平车仍到了其家门口。高某甲说:“爸你回找雷管,咱把他家猪圈轰了”。后来我来到了院里,用手机准备照像来,这时高某甲走到我跟前,准备抢手机,结果把其手机摔坏了。其就拖住高某甲让他给其拾手机,高某乙看见其拖住了高某甲也过来了,高某甲这时用拳头在其左眼捣了一拳,其当时用手捂住了眼蹲下来,当时眼和鼻子到流开了血,这是高某甲和他爸又在其头上、背上乱打了一会儿,这时其老婆也来了,就去拖高某甲,高某甲又用拳头在其老婆身上捣了几拳,后来高某甲又拿了一块砖头准备砸其,其老婆一挡结果砸到了其老婆右手背上。后来就报了警。其先在长子中医院照了个像,中医院看不了,又转到长治和平医院照了个像,和平医院也治不了,然后又转到省眼科医院。左眼内壁骨折。6、书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高某丙之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7、书证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高某丙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8、被告人高某甲的讯问笔录,供述2013年9月7日早上8点左右,其和其爸高某乙来到其家老院对面的小卖部找到高某丙问他给其家让出房地基的事。高某丙说:“我赶不上搬东西,你们自己搬吧”。其和其爸就自己去搬东西了。然后高某丙就跟上来到了老院子里,其爸正准备从老院的猪圈搬石头,高某丙就过来拦住了其爸背部打了两拳,其就过去在高某丙胸部打了两拳,其就转身跑,高某丙就追其。在老院高某丙追了其两圈,其就用拳头从侧面打了高某丙左眼眶一拳,高某丙才撞到老院西层门口的平车上。然后高某丙把亲戚都叫了过来,高某丙的姐姐高素玲来了以后,在其胸部打了七、八下,后来就报了警。9、书证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丙于2014年5月9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高某丙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10、书证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高某丙对被告人高某甲打伤其的行为表示谅解。11、被害人高某丙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高某丙与被告人高某甲双方是自愿和解,并对高某甲的行为自愿谅解,自愿申请撤诉。12、书证收据,证明被害人高某丙收到被告人高某甲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款共计35000元。13.书证撤诉申请书,证明被害人高某丙于2014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14、书证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14年5月9日,高某丙诉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丙双方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长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某甲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高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韩宏伟审 判 员 秦东升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