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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金××诉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金××,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人民陪审员  马良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