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金××诉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金××,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人民陪审员 马良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