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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于建诗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诗,吉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于建诗,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桂芬,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杨,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崔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诗诉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建诗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建诗申请撤诉,确系自愿,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