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崔某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好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在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