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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阿克苏·诺贝尔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阿克苏·诺贝尔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外初字第26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号立元大厦****室。诉讼代表人:涂德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robertmolenaar。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与被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8.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人民陪审员  尹 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