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杜宗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权,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宗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杜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