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执字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与袁国强、赖品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袁国强,赖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执字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主要负责人:黄学良,主任。被执行人:袁国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赖品珍,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国强、赖品珍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高法执字第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