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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陈箭与林学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箭,林学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陈箭,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林学龙,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陈箭林学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箭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箭负担。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