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作华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华,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54-2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华,男,195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刘作华申请执行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龙审判员 王受聪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