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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蒯与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蒯,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刘蒯。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训玉,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1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33817-7。法定代表人王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巧全,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祖冲之路新江南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57541540-X。法定代表人周继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敏辉,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蒯与被告江苏华基建设有限公司、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琰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汤宝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