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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何承梅与梁大海、乌鲁木齐宇飞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梅,梁大海,乌鲁木齐宇飞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何承梅,女,汉族,1971年6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友谊路3号3号楼1单元303室。被执行人:梁大海,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北艺公园街98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宇飞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小区5栋2单元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何承梅于2014年3月21日依据(2013)沙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大海在四川省苍溪县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8211.49元,我院委托四川省苍溪县法院将该款扣划至我院账户,并发还申请人何承梅。现申请人何承梅于2014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魏 震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