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立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南京春雷渔港娱乐有限公司与南京市轮渡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春雷渔港娱乐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立字第00005号原告:南京春雷渔港娱乐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0418843-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轮渡码头。法定代表人:胡益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喜,江苏晓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军,江苏晓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轮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总经理。原告南京春雷渔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雷公司)以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南京市轮渡公司(以下简称轮渡公司)。原告春雷公司诉称:1998年12月,原告春雷公司与被告轮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2001年6月、2004年4月分别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轮渡公司将其所有的“中山一号”轮租赁给原告春雷公司从事水上娱乐业务经营场所,原告支付其相应的租金。2009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终止船舶租赁协议,约定合同不再履行,被告轮渡公司15日内将“中山一号”轮拖离原告处。直至起诉之日,被告轮渡公司也未将该轮拖走。该轮停放在原告春雷公司租赁的鱼塘内,因占地面积大,致使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巨大损失。原告春雷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轮渡公司依约排除妨害,将“中山一号”轮拖离,赔偿损失410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初步查明:2002年6月18日,“中山一号”轮停靠到原告春雷公司租用的鱼塘。2003年底,因当地政府修建防洪大堤,该轮被隔离出长江干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法办(2002)274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管辖区域范围是,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可见,本院的主要管辖范围是长江干线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海事法院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诉讼案由;二是管辖区域,两点缺一不可。该案虽为海商合同纠纷,仅从案由的角度属海事法院受理,但纠纷发生前的2003年,案件所涉“中山一号”轮就已停靠在鱼塘内,在长江干线以外,纠纷不是发生在长江干线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该案在我院区域管辖范围以外,不应属我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南京春雷渔港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