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显猛诉被告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猛,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田行初字第7号原告黄显猛。委托代理人江坤键,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地址:田林县乐里镇永安路新龙巷1号。法定代表人宋上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凌春华,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邓俊标,田林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第三人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内C3栋13号法定代表人韦胜展,经理。原告黄显猛诉被告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一并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的规定。据此,就行政赔偿诉求另行立案。现原告就行政赔偿一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光荣审 判 员 农永正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