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马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70-1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负责人:菜造金,董事长。被告高峰,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马静,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马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以原告资金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峰在在交通银行吉林市XX支行账号:6222620350000105786内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松林审判员 刘志新审判员 时晓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