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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钱国强与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强,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钱国强。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爱明。被告戴栋梁。被告谢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强诉被告沈爱明、戴栋梁、谢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国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国强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