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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周小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执字第244号罪犯周小平,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原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1999)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小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作出(1999)晋刑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1年11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2006年1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周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9月、12月、2014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周小平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东平审 判 员  赵 玺人民陪审员  吕德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