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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湛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大新╳╳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大新XX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湛江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大新XX锰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大新XX锰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大新XX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相关资产、设备,即新国用(2004)字第0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桂房权证新字第200405**号房屋建筑物一座、办公楼一座、6300KVA矿热炉设备一套、12500KVA矿热炉设备一套、备料棚七个、行车五台、铁水包七个、铁水槽十二个、料斗六个、水渣槽二条、回水池二座、冲渣池一座、应急池一座、桂F70X**南骏拉料车一辆、无号牌拉料车一辆、三林建机铲车一辆、拉渣车二辆、东方红铲车一辆、100吨电子磅一台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