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崔敬琪与唐山唐齿汽配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敬琪,唐山唐齿汽配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崔敬琪。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唐齿汽配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东头。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系被告市场部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崔敬琪诉被告唐山唐齿汽配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敬琪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崔敬琪负担。审 判 长 汪素兰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