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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陈菊芳与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芳,苏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85号原告陈菊芳,女,汉族,居民。被告苏标,男,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芳与被告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其全部借款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其全部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陈菊芳负担。审 判 长  童秉湘人民陪审员  游 文人民陪审员  卢菊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