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姜某某,女,成年,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某,男,成年,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