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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潮,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市金阳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生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邹生俊,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龙岩市金阳锻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生浩,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岩市金阳锻压有限公司、邹生俊、邹生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6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2939016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62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生俊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兴门西宫巷11号房产、闽F803**小车、闽F629**小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生浩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交易城双洋路北侧(新地标·金色家园)6幢1803房产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交易城双洋路北侧(新地标·金色家园)1-9地下室C175车位,以上财产暂无法处置。另外,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