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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苏碧霞、刘国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凤,苏碧霞,刘国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凤,女,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苏碧霞,女,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国墙,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苏碧霞、刘国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墙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399**大众牌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国墙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399**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兆銮执行员  吴志雄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