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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牛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某某。被告人洛某某。被告人西某某。被告人牛某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牛某某、西某某经预谋后,驾驶四某某(另案处理)的车牌号为川******白色本田思域汽车,在成都市成华区横桥街某小区门口,由被告人牛某某、西某某在川******车内望风,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将被害人叶某停放的川******本田思威汽车左前门门锁破坏,欲盗走该车,因其解码器不能启动该车,遂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100元、花生糖一包。经鉴定,川******本田思威汽车价值人民币225000元。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驾驶四某某的上述本田思域汽车,搭载被告人洛某某、牛某某、西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南街*号某小区门口,由被告人牛某某、西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的川******本田雅阁汽车左前门门锁破坏,进入车内通过解码器将车启动,由被告人多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逃离现场,当晚以1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名叫“多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藏族男子,赃款均分后耗用。经鉴定,川******本田雅阁汽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驾驶四某某的上述本田思域汽车,搭载被告人洛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古柏村五组,由被告人洛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多某某将被害单位四川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租赁的川******猎豹汽车左前门门锁破坏,进入车内将车辆点火开关破坏,由被告人多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逃离现场,后将车停放在成都市二环路东湖石牛堰附近。由于该车装有GPS定位系统,该车于当日被找回。经鉴定,川******猎豹汽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2013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驾驶四某某的上述本田思域汽车,搭载被告人洛某某、牛某某、西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远大都市4期露天临时停车场,由被告人牛某某、西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将被害人施某某的川******本田奥德赛汽车左前门破坏,进入车内通过解码器将车启动,由被告人多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川******本田奥德赛汽车价值人民币181000元。2013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多某某驾驶盗窃的川******本田奥德赛汽车,搭载被告人洛某某、牛某某、西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由被告人牛某某、西某某在车内望风,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将被害单位四川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川******本田思威汽车左前门车门锁破坏,进入车内通过解码器将车启动,由被告人多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逃离现场,后以1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多某”,赃款均分后耗用。经鉴定,川******黑色本田思威汽车价值人民币173000元。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被告人洛某某、被告人西某某、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多某某、被告人洛某某、被告人西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牛某某辩称其不是共同犯罪,虽然分了钱,但是分得不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掌握了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和牛某某盗窃川******本田思威汽车、川******本田雅阁汽车及川******本田奥德赛汽车的相关线索,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和牛某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盗窃上述车辆的犯罪行为外,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川******猎豹汽车和川******黑色本田思威汽车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查获盗窃工具(解码器一部、解码芯片四粒、镊子一把、螺丝刀三把、钳子一把、自制改刀三把、“T”型扳手一把、汽车钥匙一把及挎包一个)和盗窃使用四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本田思域汽车一部,扣押在案。因四某某未被起诉,扣押在案的四某某所有的川******本田思域汽车已发还给四某某。川******本田雅阁汽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肖某某。川******本田奥德赛汽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车辆购买票据、行驶证、登记证书,涉案车辆信息,代购车协议,车辆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川******猎豹汽车2013年8月12日22点至2013年8月13日24点的轨迹图表,某连锁酒店(总店)宾客结账单,手机通话详单,搜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和牛某某盗窃川******本田思威汽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和牛某某盗窃川******本田雅阁汽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盗窃川******猎豹汽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和牛某某盗窃川******本田奥德赛汽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某某、西某某盗窃川******本田思威汽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肖某某和汽车驾驶人兰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盗窃车辆价值总计809000元,被告人西某某、牛某某盗窃车辆价值总计69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经过预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处罚。被告人西某某、牛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川******本田思威汽车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西某某、牛某某因盗窃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多某某、洛某某、牛某某、西某某退赔川******黑色本田思威汽车、违法所得人民币33100元及花生糖一包;扣押在案的解码器一部、解码芯片四粒、镊子一把、螺丝刀三把、钳子一把、自制改刀三把、“T”型扳手一把、汽车钥匙一把及挎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力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