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姜洪文与檀艳祥、王明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文,檀艳祥,王明义,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姜洪文。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艳祥。被告王明义。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文诉檀艳祥、被告王明义、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文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洪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姜洪文承担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