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姜洪文与檀艳祥、王明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文,檀艳祥,王明义,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姜洪文。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艳祥。被告王明义。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文诉檀艳祥、被告王明义、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文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洪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姜洪文承担人民币250元。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