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张国星,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国兴,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紫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