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郝某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