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昌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昌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航天路大昌小区北村。法定代表人刘志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蓓蓓,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峻,系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欣,男,37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凉山州雅佳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