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法执字第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伍绍强与伍宇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绍强,伍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法执字第1675-1号申请执行人伍绍强,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伍宇权,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伍绍强与伍宇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宇权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江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江中法民再审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及台山市人民法院(2010)台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及(2010)台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的裁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法执字第16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凯辉审判员 黄少强审判员 陈一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卫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