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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邱家伟与何裕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家伟,何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邱家伟,居民。被执行人:何裕富,上海铁路局徐州车务段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邱家伟与被执行人何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裕富在XX处的收入1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