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第847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