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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普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树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56738516-7。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世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