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左某甲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祥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某甲诉称:2010年10月,左某甲与唐某某经别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一子,名左某乙。婚前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唐某某长期在娘家居住。2013年8月,左某甲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后,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4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后因其他原因未果。综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再次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左某甲与唐某某离婚;2、婚生子左某乙由左某甲抚养教育,唐某某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某某负担。唐某某答辩称:1、唐某某不同意离婚;2、左某甲诉称唐某某自私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不符合事实。自2011年8月13日婚生子左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唐某某一人带着,有时将孩子带回娘家居住也属正常,但左某甲心胸狭窄,不看望孩子,不给付孩子和唐某某的生活费用;3、对于双方在协议上签订离婚,是由于双方在发生争吵时,唐某某一时之气所为;4、如果左某甲坚持要离婚,孩子幼小,必须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唐某某的嫁妆左某甲应予返还,另左某甲应一次性给付唐某某经济补助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左某甲经他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恋爱,2011年4月12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名左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亦没有存款和债权债务。唐某某的嫁妆有:长虹牌45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套以及棉被二床。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左某甲具状本院要求与唐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左某甲与唐某某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左某甲于2013年8月22日起诉与唐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夫妻双方仍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左某甲再次起诉与唐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左某乙出生后一直随唐某某共同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和习惯,应由唐某某抚养教育,左某甲应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唐某某离婚后和孩子没有房子居住,左某甲应一次性给付唐某某经济帮组款10000元。唐某某的嫁妆属唐某某个人所有,左某甲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左某乙由被告唐某某抚养教育,原告左某甲从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限当年12月20日前付清,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唐某某嫁妆有:长虹牌45英寸液晶彩电电视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梳妆台一套以及棉被二床,由原告左某甲返还被告唐某某。四、原告左某甲一次性给付被告唐某某经济帮组款10000元。上述三、四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祥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