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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郑汉彬、王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郑汉彬,王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负责人吴如钽,行长。被执行人郑汉彬,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银,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郑汉彬、王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汉彬、王国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汉彬、王国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汉彬、王国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2085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汉彬、王国银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