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国二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国,王某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13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国,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东(曾用名王某超),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肖某文(王某东妻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国、王某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文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