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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天泽与被执行人韦茂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天泽,韦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蒙天泽,男,1953年7月27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韦茂永,男,1971年7月15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蒙天泽申请执行韦茂永关于货款纠纷一案中,已采取执行措施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荔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广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