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新雄与刘丽萍、吕文娇、深圳市新鑫元建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雄,刘丽萍,吕文娇,深圳市新鑫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62号申请人陈新雄,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193号海珑华苑海阔阁17F。委托代理人李戬,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578740。被申请人刘丽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吕文娇,女,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排坊居委会又一村**栋*楼***号。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鑫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吕文娇。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深仲受字(2014)第1152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的函,申请人根据该函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丽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丽萍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5号住宅楼3栋5-402(房产证号:20××73)。查封期限为6个月,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陈新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账号为62×××23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以上查封、冻结具体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