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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贞奇与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贞奇,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朱贞奇。被执行人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绍繁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