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贞奇与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贞奇,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朱贞奇。被执行人刘光伟、袁绍繁、张家森、河南杰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兴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绍繁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