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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耀平与被执行人苏娟、杨利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平,苏娟,杨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耀平,男,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苏娟,女,汉族,陕西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杨利锋,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苏娟之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耀平与被执行人苏娟、杨利锋借款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耀平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366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娟、杨利锋二人工资33660元,现尚欠183890.01(未含诉执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剩余款217550.01元中3366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