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元生与被执行人高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生,高军红,张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元生被执行人高军红被执行人张佳义申请人张元生与高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8月15日做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高军红、张佳义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0元,执行费33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高军红、张佳义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张佳义在单位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佳义在银行的工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