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250号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洲市天河区珠新城花城大道5号南广场皇朝阁13层1301-1304室。法定代表人:汤浩。被告:蔡建刚,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