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民初字第30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邱怡与何小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怡,何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074-2号原告邱怡,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小明,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怡与被告何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怡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小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楼房连体地下1层168店面一间,并提供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的三个月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怡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小明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若原告邱怡的保全申请有错误,则会使被告何小明遭受损失,为保障双方的诉讼权益,本院依法对原告邱怡所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户名为邱怡的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昌辉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陈孝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