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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张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7455-6。负责人曹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锐(系特别授权),男,汉族,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系特别授权),男,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张声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张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声春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家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