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张世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民,张世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陈建民。被告张世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民诉被告张世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