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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许龙与李少霞、杜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李少霞,杜立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许龙,农民。被告李少霞,农民。被告杜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李少霞、杜立军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少霞、杜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应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许龙负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科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