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磁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许龙与李少霞、杜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李少霞,杜立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许龙,农民。被告李少霞,农民。被告杜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李少霞、杜立军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少霞、杜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应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许龙负担。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科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