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许素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许素娟,李磊,李生存,苑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负责人:韩鹏,行长被执行人:许素娟,农民。被执行人:李磊,农民。被执行人:李生存,农民。被执行人:苑玉连,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许素娟、李磊、李生存、苑玉连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