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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山水慧普信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与缔诺泰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水慧普信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缔诺泰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韩颂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2054号原告山水慧普信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许进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缔诺泰柯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吕云欣。第三人韩颂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水慧普信息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60元,减半收取167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君 来自: